大佬教程收集整理的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违反Java泛型命名约定?,大佬教程大佬觉得挺不错的,现在分享给大家,也给大家做个参考。
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,我开始反对使用单字符约定。
我发现可读性更高的名称。这有助于理解泛型类型的实现和接口。
对于Java,歧义性问题似乎被夸大了。几乎没有全大写的类名。常量与类名不在同一上下文中使用。
的确,@ param JavaDoc元素可以提供更长的描述。但是,JavaDoc不一定是可见的也确实如此。(例如,Eclipse中有一个内容助手,用于显示类型参数名称。)
例如,比较:
public final class EventProducer<L extends IEventListener<E>,E>
implements IEventProducer<L,E> {
至:
public final class EventProducer<ListENER extends IEventListener<EVENT>,EVENT>
implements IEventProducer<ListENER, EVENT> {
尽管Sun /Oracle建议使用单字符名称作为约定,但是可以更改约定。挑战该公约的后果很小。如果您和您的团队更喜欢使用有意义的名称作为类型参数,那么我个人会这样做。
GoogleJava样式允许以T结尾的单字母名称和类似多字符类的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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